【防疫條例】食環署巡查逾1400間餐飲處所 24名顧客涉違反防疫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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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9/14 17:07

最後更新: 2021/09/14 17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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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發言人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遵從防疫要求。(資料圖片)

食環署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,過去周末(9月10至12)於中西區、灣仔區、油尖旺區及沙田區特別針對違反「疫苗氣泡」下的規定的餐飲處所負責人採取嚴厲執法行動,共巡查了1447間餐飲處所,亦向涉嫌違反規定的三名處所員工及24名顧客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。

署方指,向涉嫌違反《規例》規定的19名B類、C類或D類運作模式餐飲處所或酒吧/酒館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,並要求相關餐飲處所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相應措施。有關餐飲處所須於執法人員發現違規情況後的翌日起,在下午6時正至翌日上午4時59分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餐飲業務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,並不得安排多於二人同坐一桌,為期三、七或14天不等,而酒吧/酒館則須關閉14天。

署方又稱,亦向涉嫌違反規定的三名處所員工及24名顧客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。當中,兩名員工涉嫌違反接種疫苗規定、一名員工涉嫌違反定期檢測規定,而有關顧客主要涉嫌違反與「安心出行」流動應用程式相關的規定,或身處餐飲處所「特定範圍D區」或酒吧/酒館內而違反與接種疫苗相關的規定。此外,有關部門同期亦有採取執法行動,包括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。

發言人重申,餐飲業務負責人違反《規例》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50,000元及監禁六個月。身處餐飲業務處所的人士亦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有關要求,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,最高可被罰款10,000元。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,000元,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。此外,顧客在餐飲處所內違反同坐一桌人數上限的規定,可按第599G章被定額罰款5,000元;顧客在非餐桌範圍飲食或於非飲食時而沒有佩戴口罩,可因觸犯《預防及控制疾病(佩戴口罩)規例》(第599I章)被定額罰款5,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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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余思嵐